【部门征集】中国竞彩网征求《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根据《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19〕36号)及《中国竞彩网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医保秘〔2019〕4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各地意见,请你们组织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0年4月20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我局医药服务管理科。联系电话:3060275。
附件:1.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中国竞彩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根据《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19〕36号)及《中国竞彩网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医保秘〔2019〕4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等信息的,应在卫生健康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医保部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机构定点资格。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经营场所整体搬迁、经营场所面积调整 (地理位置连续)、定点医药机构合并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同时停止原址医保网络接入。医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及初审,经所属县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医保中心审定后呈市局备案批准,核定其当次变更事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准予变更的定点医药机构收到变更同意文件后可申请医保信息系统连线调整。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经营地址,迁址后符合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且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项目不变的,经医保部门实地验收合格后,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经营地址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新增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机构评估标准和流程办理。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新增一体化管理延伸服务点或村卫生室除外。
(一)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经营地址,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
(二)初次定点3年内的;
(三)距最近一次经营地址变更2年内的;
(四)增加新经营场所且与原主体经营地址地理位置不连续的;
(五)同一定点医药机构拆分的;
(六)经营地址跨县区变更,或从乡镇变更到城区(含市区、县城);
(七)其他应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
第七条 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增一体化管理的延伸服务点或村卫生室,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新增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经所属县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医保中心审定后呈市局备案批准,核定其当次变更事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同时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中两项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经营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每项变更应间隔1年以上。
第九条 连锁与单体定点零售药店间或连锁与连锁定点零售药店的兼并重组,同时变更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连锁零售药店因经营地址变更而变更单位名称的,视为同一项变更。
第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因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信息变更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后不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定点医药机构承担变更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申报的,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中国竞彩网《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竞彩网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19〕36号)及《中国竞彩网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医保秘〔2019〕4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今天提请会议审议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事项需提供材料
1.所有变更项均需提供的资料(提供变更前后材料的,变更前的只需提供复印件):变更申请;填写《宿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报表》;《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已签订的协议;
2.名称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
4.地址变更:变更前后的租赁协议和解除协议文本;变更后的地址平面图;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事项需提供材料
1.所有变更项均需提供的资料(提供变更前后材料的,变更前的只需提供复印件):变更申请;填写《宿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报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已签订的协议
2.名称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
4.地址变更:新址租赁协议文本;变更后的地址平面图
5.单位性质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
6.所有制形式变更:依所有变更项均需携带的资料提供
7.诊疗科目变更:变更的科目提供变更科目的人员资质、科室配置、设备说明书及大型设备的配置证
8.医疗机构评审等级变更:《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相关等级评审文件
(三)注意事项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办理变更事项需提供材料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在提供材料时一并提供所有证件均带原件、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盖章留存。
三、征求意见情况
5月18日形成初稿后在网上办公平台向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宿州市市医保中心、宿州市市医保局各科室以及各经办机构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