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9721196/202208-00001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8-08 发布日期: 2022-08-08 10:3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这项医保费用,缓缴!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这项医保费用,缓缴!

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08 10: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81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竞彩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宿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缓缴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

2022年8月起,对上述企业暂缓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流程

实行“免申即享”,我市在2022年8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中已开始对上述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医保缴费时只显示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为0,请注意缴费金额的变化。

充分尊重缓缴对象意愿,如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不愿进行缓缴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缓缴保费,及是否提前补缴缓缴的保费。



注意事项

①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结束后,应于缓缴结束次月(2022年11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② 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③ 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各项征缴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及生育费用应报尽报,待遇应享尽享。



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承诺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